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推出的“华宸信托·宸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作为信托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信托合同》的规定,始终坚持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原则,忠实地为委托人管理、运用及处分信托财产。该信托计划于2024年5月1日到期结束,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现将本信托计划的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信托计划概况
(一) 信托计划名称:华宸信托·宸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成立日:2023年5月19日
(三)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5,61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2023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日
(五)信托计划类型:固定收益类信托计划
(六)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七)信托资金专用账户信息:
开户名称: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呼和浩特分行营业部
开户账号:7559 1457 4710 407
二、信托计划的管理、运用、处分
(一)受托人根据《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为本信托计划开立了专门的信托财产账户,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二)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谨慎管理,忠实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项目信托文件的规定,根据信托业务的需要设置不同的部门和岗位,以实现各部门、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衡。
(三)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组合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债券,闲置期间运用于银行存款。自本信托计划成立起至本日,项目按照有关信托文件正常运行,标的债券发行人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正常,且没有发生能够影响信托财产安全及受益人利益的其他情况。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本信托计划符合终止条件。
四、信托财产的归属与收益分配
(一)信托财产的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受托人于于信托计划终止日以届时资金形式的信托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税费、规费、信托费用(不含浮动信托报酬,如有)及其他负债(如有)后的余额按照《信托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受益人预计信托计划终止日可获分配的参考信托利益金额进行分配;若信托财产仍有剩余,作为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在信托计划终止后支付给受托人。
(二)信托收益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在存续期内实现信托收入共计23,356,297.06元。信托费用支出共计4,667,723.00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87,166.76元,受托人报酬4,529,715.75元,托管费32,393.33元,交易费用12,046.56元,律师费5,000.00元,资料印刷费224.00元,银行结算费1,176.60元。根据《信托合同》规定,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8,688,574.06元。
五、声明
2023年5月19日至2025年5月1日,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等的有关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华宸信托·宸兴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文件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在信托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受益人提出的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信托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