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8年07月03日到期,信托贷款本金及贷款利息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总规模人民币7,300万元;其中:12个月期1,4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6年07月03日;24个月期2,4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7年07月03日;36个月期3,500万元,2015年07月03日至2018年07月03日。
2、信托资金用途: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类资金信托
4、信托计划期限:2015年07月03日---2018年07月03日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都蓝热力公司将转让收费权所得价款用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
6、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信托贷款利率为:12.5%/年。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7,300万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与借款人额济纳旗都蓝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收费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信托资金全部发放信托贷款,信托资金用于受让都蓝热力公司收费权,都蓝热力公司将转让收费权所得价款用于额济纳旗达来呼布镇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了《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都蓝热力公司支付的收费权投资收益作为信托收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三、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贷放给额济纳旗都蓝热力公司。受托人与额济纳旗都蓝热力公司签订了《收费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ZH20150061)。信托贷款本金按期于各个到期日偿还,贷款利息按《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分次结算。信托贷款年利率为12.5%。还款资金来源为额济纳旗都蓝热力公司的经营收入。担保措施:受托人与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为:HXXCJBZ20150063),阿拉善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为额济纳旗都蓝热力公司7300万元信托贷款本息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21,302,131.48元。
3、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5,727,562.80元。其中:受托人报酬5,710,332.70元;律师费3,000.00元,差旅费4,446.00元,资料印刷费2,827.50元,银行结算费1,312.05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5,574,568.68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8年07月03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完毕36个月期信托本金3,500万元。2017年07月12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