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东河区井坪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时间:2016-01-12 字号: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东河区井坪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5年12月19日正常结束,信托本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兑付。作为信托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一、信托计划概要
1、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12月19日
2、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4500万元
3、信托计划期限:6个月期5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6月19日;12个月5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3年12月19日;18个月期5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6月19日;24个月期5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4年12月19日;30个月期5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6月19日;36个月期2000万元,2012年12月19日至2015年12月19日 。
二、信托财产专户开立情况
在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本信托开立了信托财产专户,信托专户的开户银行为华夏银行呼和浩特乌兰察布路支行,账号为1215 4000 0001 7956 0。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受托人与借款人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用于借款人指定的包头市东河区井坪小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受托人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收取的贷款利息作为信托利益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期满,由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信托计划初始金额偿还华宸信托的信托借款,受托人以此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受托人以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兑付信托本金。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完全按照信托文件的要求正常进行。
包头市东河区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3年10月13日,公司住所位于包头市东河区和平路13号,法定代表人李志文,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亿元,经营范围:对城市、农村建设项目进行投资、开发;城市、农村市政基础设施的综合开发、建设;物资贸易;土地整理;房地产开发;旅游服务。
2、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12,891,310.73元。
3、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2,879,860.67元。其中:信托手续费2,869,097.22元;资料印刷费2,486.00元;差旅费4,535.50元;印花税2,250.00元;银行结算费1,491.95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10,011,450.06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5年12月19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20,000,000.00元。2015年12月25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