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鼎兴3号——新大地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鼎兴3号——新大地集团应收账款收益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4年9月16日到期,应收账款收益权受让资金及收益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信托资金规模:10,000万元
2、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受让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大地集团”)将对包头市交通局等单位的41317.4241万元应收账款的收益权
3、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信托计划期限:2012年12月21日---2014年9月16日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
6、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应收账款收益权受让年收益率为:16.42%。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分别为:10%【100万元≤信托本金<300万元】
12%【300万元≤信托本金】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10,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
人受让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包头市交通局等单位的41317.4241万元应收账款的收益权。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对包头市交通局等单位的应收账款指对包头市交通局和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两家单位41317.4241万元应收账款,具体包括应收包头市交通局下设110国道协力气至西北门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管办所欠的110国道包头市协力气至西北门公路改建工程(土右段)的工程款5359.2519万元,应收包头市交通局下设110国道协力气至西北门一级公路改建工程建管办所欠110国道包头市协力气至西北门公路改建工程(东河段)的工程款7926.5582万元,应收包头市交通局下设110国道包头市城区西北门至哈业胡同段公路改建工程项目办所欠110国道包头昆河大桥至哈业胡同改造工程的工程款7226.1899万元,应收乌兰察布市交通运输局所欠的乌兰察布市集宁南绕城公路工程的工程款20805.4241万元。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信托计划说明书》和《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受让应收账款收益权的方式支付给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受托人与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18日签订了《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合同编号为:HXX3JZR2012446)、《应收账款收益权回购合同》(合同编号为:HXX3JHG2012447)。应收账款收益权受让资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应收账款收益权收益按《应收账款收益权转让合同》约定分次结算。应收账款收益权年收益率为16.42%。还款资金来源为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担保措施:(1)内蒙古新大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41317.4241万元应收账款为新大地集团向华宸信托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收益及未来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提供质押担保。(2)内蒙古维邦世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其评估价值27673.0873万元的158485平方米的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为新大地集团向华宸信托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收益及未来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提供抵押担保。(3)新大地集团实际控制人孙平及配偶、公司资深高管王宝义及其配偶为新大地集团向华宸信托支付应收账款收益权收益及未来回购应收账款收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30,694,936.71元。
3、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9,163,139.23元。其中:信托手续费9,145,277.78元;银行结算费2845.55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累计分配信托收益21,531,797.48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4年9月22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完毕信托本金10,000,000.00元。2014年12月22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