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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宸●金诚(1002)号—维多利商业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金诚(1002)号—维多利商业公司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12年5月21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收益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15,00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受让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收益权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 2010年5月21日—2012年5月21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股权收益权投资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股权收益权投资收益率:13%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分别为:认购金额在100万元(含)--300万元 为8.5%;300万元(含)以上为9.8%。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15,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股权收益权投资方式用于受让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
托资金15,000万元以受让股权收益权的方式支付给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该笔资金用于其包头维多利项目部分房款及装修款的支付。受托人与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2010年5月5日签定了《 股权收益权转让合同 》,期限为24个月。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于股权收益权投资满24个月后进行股权回购,股权收益权投资收益率为13%。回购资金来源为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经营收入。担保措施:1、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到期回购的经济义务提供质押担保;2、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首府广场维多利购物中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9135909号)房产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到期回购的经济义务提供抵押担保;3、内蒙古家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维多利国际广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呼房权证新城区字第2008123065号)房产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到期回购的经济义务提供抵押担保;4、呼和浩特市力天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首府广场维多利购物中心(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呼房权证回民区字第2004049333号)房产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到期回购的经济义务提供抵押担保;5、内蒙古维多利商业(集团)有限公司现全体股东为股权收益权投资到期回购的经济义务提供保证担保。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39,308,392.56元 。其中:股权收益权投资收益39,000,000.00元;信托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为308,392.56元。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10,200,000.80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10,189,845.19元;律师、咨询费5,000.00元; 银行结算费、印刷费及其它5,155.61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9,108,391.76元。其中:于2011年5月21日,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4,390,254.00元;于2012年5月21日,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4,565,000.00元;于2012年5月30日,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153,137.76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2年5月2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150,000,000.00元。2012年5月29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