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宸●通辽市奈曼旗污水处理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华宸•通辽市奈曼旗污水处理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 2012年5月13日到期,信托本金及信托贷款利息已全部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3,50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二年期1500万元 , 2009年5月13日—2011年5月13日
三年期2000万元 , 2009年5月13日—2012年5月13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信托贷款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原内蒙古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7 、信托贷款利率:合同约定二年期、三年期均为11% ,二年期:第一次调整后为11.46%,第二次调整后为11.76%,第三次调整后为12.11%,第四次调整后为12.36%;三年期:第一次调整后为11.52%,第二次调整后为11.82%,第三次调整后为12.17% ,第四次调整后为12.42%,第五次调整后为12.67;
8、信托资金年收益率:预计二年期7% ,三年期8%;二年期:第一次调整后为7.322%, 第二次调整后为7.532%,第三次调整后为7.777%,第四次调整后为7.952%,;三年期:第一次调整后为8.364%, 第二次调整后为8.574%,第三次调整后为8.819%,第四次调整后为8.994%,第五次调整后为9.169%。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5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信托贷款方式运用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的方式贷放给借款人奈曼旗污水处理厂,专项用于奈曼旗大沁他拉镇配套污水管网及污水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受托人与借款人于2009年5月11日签定了《 信托贷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NXXYJXD2009109)。贷款期限为二年期、三年期。信托贷款本金于到期日一次性偿还 ,贷款利息按季上结。贷款年利率合同约定为11%,根据人民银行同期存贷款利率调整情况和有关信托文件规定,从2010年10月20日、2010年12月26日、2011年2月9日、2011年4月6日、2011年7月7日起,二年期贷款年利率分次调整至11.46%、11.76%、12.11%、12.36%;三年期贷款年利率分次调整至11.52%、11.82%、12.17%、12.42%、12.67%。还款资金来源为奈曼旗污水处理厂收费收入、奈曼旗财政预算补贴资金。贷款保证措施:内蒙古日信担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10,648,540.40元 。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3,163,077.65元 。其中:信托手续费2,959,683.62元;销售服务费190,000.00元;印刷费3,006.00元;律师、咨询费3,000.00元;差旅费5,374.80元;银行结算费及其它2,013.23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7,485,462.75元。其中:于2010年5月13日分配信托收益2,686,805.55元;于2011年5月13日分配信托收益2,875,247.60元;于2012年5月11日分配信托收益1,917,016.13元;于2012年5月17日分配信托收益6,393.47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1年5月12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15,000,000.00元;2012年5月11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20,000,000.00元;2012年5月17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