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恒泰煤炭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报告
尊敬的受益人:
《通辽恒泰煤炭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于2012年2月12日到期,信托本金及股权收益已按时收回,并对全体受益人如期兑付信托本金和分配信托收益,该《信托计划》结束。作为信托计划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依据《 信托法 》、《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 》、《 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 》等有关法规及该信托项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现就本资金信托项目清算如下 。
一、信托项目基本情况
1 、信托资金规模:3000万元
2 、信托资金用途:用于受让通辽开发区国资公司所持通辽恒泰煤炭公司部分股权
3 、信托计划类型:集合
4 、信托计划期限:二年期,2000万元,2009年2月12日—2011
年2月12日。三年期,1000万元,2009年2月12日—2012年2
月12日
5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股权投资
6 、受托人:华宸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7 、年信托收益率:二年期预计7%/年,三年期预计8%/年,2010
年10月20日二年期上调至7.322%,三年期上调至8.364%;2010年12月26日二年期上调至7.532%,三年期上调至8.574%;2011年2月9日三年期上调至8.819%;2011年4月6日三年期上调至8.994%;2011年7月7日三年期上调至9.169%
8、股权投资年收益率预计11%/年, 2010年10月20日二年期上调
至11.46%,三年期上调至11.52%;2010年12月26日二年期上调至
11.76%,三年期上调至11.82%;2011年2月9日三年期上调至12.2%;2011年4月6日三年期上调至12.45%;2011年7月7日三年期上调至12.7%
二、受托事项:
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3000万元,委托受托人,由受托人受让通辽开发区国资公司所持通辽恒泰煤炭公司部分股权。委托人与受托人签定了《资金信托合同 》,委托人是信托受益人。
三、信托资金管理运用情况:
1 、信托资金管理情况
按照《 信托计划 》和《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资金用于受让通辽开发区国资公司所持通辽恒泰煤炭公司部分股权,每股为人民币1元。通辽恒泰煤炭公司章程中明确:通辽恒泰煤炭公司对华宸信托持有的股份按照出资金额11%/年的比例优先支付红利,不足部分由原股东以自有资金补足。受托人以未来2-3年优先分取的红利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扣除信托财产管理费用以及受托人报酬后,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信托计划满2年、3年后,由通辽开发区国资公司以信托计划初始金额分别回购华宸信托持有的通辽恒泰煤炭公司股权2000万股、1000万股,受托人兑付信托本金。公司按照相关法规规定,为该《信托计划》开立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2、信托资金退出保障方式
(1)、开发区国资公司为保证在信托计划期满2年、3年后分两次回购华宸信托所持恒泰煤炭公司股权,以其拥有的商业用土地使用权为股权回购提供抵押担保。
(2)、通辽市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为国资公司回购股权提供资金支持。
2 、信托收益实现情况
本项目信托财产在管理运用过程中,共实现信托收入8,005,402.03元 。其中:投资收益7,913,791.67元;信托专户产生的存款利息收入91,610.36元。
3 、信托财产所承担的费用、税金情况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共计发生各项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金为2,559,029.99元 。其中:受托人报酬2,360,158.33元;销售服务费189,960.00元;差旅费4,100.00元;银行结算费1,811.66元;律师、咨询费3,000.00元。
4、信托收益分配情况
根据《 资金信托合同 》的规定,在信托计划期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5,466,372.04元。其中:于2010年2月12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230,555.56元;于2011年2月12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2,263,110.42元;于2012年2月12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920,009.74元;2012年3月31日向受益人分配清户利息32,696.32元。
四、信托财产清算
2011年2月12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20,000,000.00元。2012年2月12日,公司向信托受益人兑付信托本金 10,000,000.00元。2012年3月30日,公司注销信托专户。
委托人、受益人在本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信托合同所列事项解除,该信托项目终止 。